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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  1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、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;
  2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。
  二、会议召开情况
 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。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。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16日14时30分开始;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:2016年6月15日(星期三)-2016年6月16日(星期四),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6日9:30-11:30、13:00-15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15:00-2016年6月16日15:00期间的任意时间。
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,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。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、洪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,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。
  三、会议出席情况
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2,370,465股,占公司总股份的45.4601%。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1,412,965股,占公司总股份的45.3698%;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名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7,500股,占公司总股份的0.0902%。
  四、会议表决情况
 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,并形成决议如下:
  (一)审议《关于修订
  的议案》
  表决结果:赞成股份481,412,965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.8015%;反对股份957,50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.1985%;弃权股份0股。
  五、律师见证情况
 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、洪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《法律意见书》。
  《法律意见书》认为: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,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,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  六、会议备查文件
  1、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》;
  2、《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
  特此公告
 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  董事会
  2016年6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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